(2016)鲁100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周XX诉被告曾XX、第三人徐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周XX,曾XX,徐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754号原告孙XX,身份证号码XX,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室。原告周XX,身份证号码XX,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室。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柳平,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曾XX,男,汉族,住河北省**室。第三人徐X,身份证号码XX,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室。委托代理人曲明,威海环翠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周XX诉被告曾XX、第三人徐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二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立人民陪审员 王振桂人民陪审员 崔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