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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周XX诉被告曾XX、第三人徐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周XX,曾XX,徐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754号原告孙XX,身份证号码XX,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室。原告周XX,身份证号码XX,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室。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柳平,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曾XX,男,汉族,住河北省**室。第三人徐X,身份证号码XX,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室。委托代理人曲明,威海环翠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周XX诉被告曾XX、第三人徐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二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立人民陪审员  王振桂人民陪审员  崔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