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579号原告:邹某(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1********),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90********),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邹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邹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