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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9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李庆芬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李庆芬,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李庆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庆芬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45764.14元、滞纳金2658.59元、分期手续费1428.7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8.06元。因债务人李庆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庆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范围内无可供执行房产;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范围内无可供执行车辆。综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2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赞强执行员  何序明执行员  王成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家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