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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郑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财保95号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1970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申请人:郑某某,男,汉族,1972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郑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0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的工资19.14万元。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郑某某的工资19.1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路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晋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