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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法定代表人史绍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昊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