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治宾、王乐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治宾,王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财保122号申请人:陈治宾,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王乐敏,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现住伊川县。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位于伊川县凤凰城小区A-1-1202号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伊川县枫丹白露小区1-1-302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伊川县凤凰城小区A-1-1202号房产,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间三年,保全金额2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陈治宾提供担保的位于伊川县枫丹白露小区1-1-302号房产[伊川房权证(2013)字第163**号],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间三年。财产保全费1520元,暂由申请人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罗世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