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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罗凤英诉高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高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刑初字第357号自诉人罗某某,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粟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自诉人罗某某以被告人高某犯侵占罪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罗某某以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罗某某要求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罗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丽代理审判员  胡芮芯人民陪审员  毛文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