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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庞小娟、黄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小娟,黄勇,朱志娟,黄德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902号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翠堤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庞小娟,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黄勇,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志娟,女,成年,住广西南宁市。被告:黄德胜,男,成年,住广西南宁市。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庞小娟、黄勇、朱志娟、黄德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具体表现,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淑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炉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