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3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3执9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生于1973年8月6日,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67年9月27日,汉族,高中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恩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徐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过财产及债权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恩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