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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文海、张秀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海,张秀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4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海,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殿民,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迪,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亭,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娴,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文海因与被上诉人张秀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文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赵 盈代理审判员  闫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