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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翁极耀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极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277号罪犯翁极耀,男,1969年1月2日出生于台湾台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极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14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翁极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翁极耀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中前次减刑时缴纳人民币1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翁极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翁极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翁极耀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极耀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