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邢如芬与王金堂、王宏举遗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如芬,王金堂,王宏举,王红晴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刑初65号自诉人邢如芬,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无民事责任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邢连生。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乔爱花。被告人王金堂,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自诉人邢如芬丈夫。被告人王宏举,男,199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自诉人邢如芬儿子。被告人王红晴,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自诉人邢如芬女儿。自诉人邢如芬于2016年3月22日以被告人王金堂、王宏举、王红晴犯遗弃罪,向本院提起控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邢如芬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邢连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自诉人邢如芬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邢连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邢如芬撤回起诉。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李林生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