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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抛贫与温素芬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抛贫,李霏,温素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初50号原告:张抛贫,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家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霏,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被告:温素芬,女,1942年8月31日出生。原告张抛贫与被告李霏、温素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抛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抛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抛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800元,减半收取计183400元,由张抛贫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毅代理审判员  向玗代理审判员  姜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璐书 记 员  崔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