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宗峰与陶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峰,陶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169号原告:张宗峰,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陶豹,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峰诉被告陶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宗峰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曼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