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3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707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居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黑龙江省木兰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巧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