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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香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香源有限公司,刘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961号原告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香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郭洪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福生,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华,女,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香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香源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被告两次在原告处赊购农药,原告依约在2011年4月、5月,2012年4、5、6月将被告所需农药配送至被告指定收货处,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依据客户往来明细及双方签订的结账单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分别欠原告货款173,436.16元、244,853.60元,共计人民币418,289.76元。2015年5月30日,被告出具由本人签字的418,289.76元欠条一张,经原告索要,至今没还,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18,289.7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无明确被告。本院认为,本案无明确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香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7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向东审 判 员  刘宝胜代理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