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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赵志军与李凯、汪玉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汪玉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456号房6申请执行人赵志军,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凯,男,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汪玉媛,女,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军与被执行人李凯、汪玉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4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杨 刚执 行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