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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祥与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黄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654号原告:王祥,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黄丽,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浦江县。原告王祥与被告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祥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