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唐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074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于航,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某。委托代理人袁杰,乳山义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柳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