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57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乔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