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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跃军与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跃军,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053号申请执行人:陈跃军,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丁建华,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跃军与被执行人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93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842.5元,执行费42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053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