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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12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与被告高峰、王巧云、王小平、王庆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高峰,王巧云,王小平,王庆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1219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地址:山西省万荣县。负责人:王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平,女,该行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薇,女,该行法律顾问。被申请人:高峰,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申请人:王巧云,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申请人:王小平,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申请人:王庆录,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高峰、王巧云、王小平、王庆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晋0822民初1219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对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提供的担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名下车辆桑塔纳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王小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名下存款35000元;对被申请人王庆录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村信用社35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已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提供的担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名下车辆桑塔纳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小平、王庆录名下35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7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