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冠军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冠军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4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冠军,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毛明星,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文利,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冠军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艳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冠军及其辩护人毛明星、杨文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冠军,为感谢原焦作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杨某甲(另案处理)对其农信小区(焦作市人民路与民主南路交叉口)土地使用中提供的帮助,向杨某甲行贿人民币2万元;2009年,张冠军为感谢杨某甲在办理雪铁龙凯旋汽车4S店临时建筑手续中提供的帮助,送给杨某甲一辆价值15万元的雪铁龙轿车;2010年,张冠军为感谢杨某甲在农信小区平面布局修改上提供的帮助,送给杨某甲该小区价值25万元商品房一套,后杨某甲将该房屋转卖给其学生朱某某。案发后,张冠军送给杨某甲的雪铁龙牌轿车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查扣。2016年4月20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依法传唤被告人张冠军至该院接受讯问,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冠军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无前科证明等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冠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冠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张冠军不构成单位行贿罪。1、被告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2、行贿数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二、即使被告人构成犯罪,系初犯偶犯,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冠军,为感谢原焦作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杨某甲(另案处理)对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农信小区(焦作市人民路与民主南路交叉口)土地使用中提供的帮助,向杨某甲行贿人民币2万元;2009年,张冠军为感谢杨某甲在办理雪铁龙凯旋汽车4S店临时建筑手续中提供的帮助,送给杨某甲一辆价值15万元的雪铁龙轿车;2010年,张冠军为感谢杨某甲在农信小区平面布局修改上提供的帮助,送给杨某甲该小区价值25万元商品房一套,后杨某甲将该房屋转卖给其学生朱某某。案发后,张冠军送给杨某甲的雪铁龙牌轿车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查扣。2016年4月20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依法传唤被告人张冠军至该院接受讯问,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张冠军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亦证明在被告人张冠军向杨某甲行贿人民币2万元,并送给其一辆价值15万元的雪铁龙轿车及价值25万元的商品房一套等事实。3、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证明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被告人张冠军系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等事实。4、焦作市裕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及车号为豫H×××××的注册登记档案,证明张冠军送给杨某甲的雪铁龙轿车价值15万元及该车登记情况。5、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与买受人朱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张冠军送给杨某甲的价值25万元商品房情况等。6、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7、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张冠军送给杨某甲的雪铁龙牌轿车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查扣等。8、焦作市城乡规划局会议记录,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农信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佐证了被告人张冠军向杨某甲行贿等事实。9、年龄证明,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冠军身为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为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冠军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冠军作为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为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杨某甲行贿2万元现金、价值15万元的雪铁龙轿车一辆及价值25万元的商品房一套,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该院在办理杨某甲涉嫌犯受贿罪一案中发现张冠军行贿线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侦查,2016年4月20日依法传唤了被告人张冠军,被告人张冠军并非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以内确定刑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冠军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车牌号为豫H×××××号雪铁龙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沈志萍人民陪审员 吴新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