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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兴华诉唐望峰许定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华,唐望峰,许定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华。被执行人唐望峰。被执行人许定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1)长中民一终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履行能力,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恢1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聂洪祥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