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易新国与攀枝花市巨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贷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新国,攀枝花市巨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857号原告易新国,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潘静,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巨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易新国与被告攀枝花市巨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新国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25元人民币,由原告易新国负担。审判员 周裕灵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