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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易新国与攀枝花市巨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贷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新国,攀枝花市巨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857号原告易新国,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潘静,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巨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易新国与被告攀枝花市巨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新国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25元人民币,由原告易新国负担。审判员  周裕灵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