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松、胥丽、任登文、李秀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张松,胥丽,任登文,李秀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62104202-7。负责人赵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仕君、唐洋,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松,男,生于1981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胥丽,女,生于1982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任登文,男,生于1962年5月4日,汉族,四川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李秀分,女,生于1963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与张松、胥丽、任登文、李秀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查到任登文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3898元,本案已冻结;任登文、李秀分名下各有房产,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秀分与其夫石银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营业用房一套(,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王玉明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