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扶志庭与嵇新闻、晏生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志庭,嵇新闻,晏生如,徐桂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4554号原告:扶志庭,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翔,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新闻,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被告:晏生如,男,1967年7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被告:徐桂良,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负责人:孟宪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06、1208、1210、1212、1214、1218号。负责人:刘楚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洁丽,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扶志庭与被告嵇新闻、晏生如、徐桂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连云港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珠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翔,被告大地珠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洁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新闻、晏生如、徐桂良、华安连云港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赔偿款合计229519.8元;2.被告华安连云港支公司、大地珠海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3.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大地珠海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华安连云港支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与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苏G×××××号汽车在被告华安连云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二、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晏生如负全部责任,被告嵇新闻无责任。三、被告华安连云港支公司、大地珠海支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四、被告嵇新闻无责任,故被告华安连云港支公司在无责限额内按医药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标准赔付,共计12000元。被告嵇新闻、晏生如、徐桂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11时35分,被告晏生如驾驶的粤C×××××号中型厢式货车与被告嵇新闻驾驶的苏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顺德区××红旗中路福基路口对开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害及粤C×××××号货车乘客即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晏生如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嵇新闻及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佛山市顺德区桂洲医院治疗,后又转到中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19日出院,住院24天。后又于2015年12月25日到中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2月31日出院,住院6天。原告共住院30天,期间均由其妻子赵尚英护理。上述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0898.3元。2016年1月27日,广东法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足损伤后内外侧弓及横弓骨性结构破坏属九级伤残,其右足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元。事故发生前,原告已在中山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现从事搬运工作,月收入4500元。原告妻子赵尚英在中山市小榄镇世通脚轮厂工作,月收入3500元。原告的被扶养人有母亲邹运妹(1937年9月1日出生),被扶养年限5年,儿子扶梦飞(2001年8月28日出生),被扶养年限4年。邹运妹生育包括原告在内共四名子女。另查明,粤C×××××号货车的所有人是被告徐桂良,该车在被告大地珠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晏生如是因向被告徐桂良借用而驾驶该车。苏G×××××号货车的所有人是被告嵇新闻,该车在被告华安连云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两车的保险期间。本案中,因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211464.6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嵇新闻对事故无责任,故被告华安连云港支公司仅应按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原告损失中的医疗费3149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共计34498.3元,由被告华安连云港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1000元内赔偿,余款33498.3元。原告损失中的护理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145366.3元、鉴定费1500元、误工费1860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共计176966.3元,由被告华安连云港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残疾赔偿限额11000元内赔偿,余款165966.3元。原告属于粤C×××××号货车车上人员,故该车投保的被告大地珠海支公司对原告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赔偿总额为12000元。原告损失中未能获得交强险赔偿的金额共为33498.3元+165966.3元=199464.6元。本案中,被告晏生如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粤C×××××号货车购买有车上人员责任险,故上述199464.6元由被告晏生如赔偿。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徐桂良、华安连云港支公司、大地珠海支公司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依交强险向原告扶志庭支付赔偿款12000元;二、被告晏生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扶志庭支付赔偿款199464.6元;三、驳回原告晏生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4742.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扶志庭负担542.79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晏生如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小东人民陪审员 刘兆池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毅施附表赔偿项目(元)原告主张(元)被告大地珠海支公司答辩本院认定(元)认定理由1医疗费31498.3友邦保险已赔付,原告应提供材料说明已赔付金额及支付对象。31498.3依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收费票据计算。原告主张的陪护费600元属于医院收费项目,计入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3000住院30天,按每天100元计算。3营养费20000无医嘱。4护理费4827.62100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但不应超出每天70元的标准。5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5366.3145366.3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为30192.9元/年×20年×23%=13888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22171.9元/年×4年÷2+22171.9元/年×5年÷4)×23%=1657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两项合计155456.7元。原告仅主张145366.3元,按原告主张计算。6鉴定费1500不属保险范围。1500该项费用为原告确定自身损失的必要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7误工费24827.6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18600按每月平均收入4500元,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即4500元/月÷30天×124天=18600元。8交通费1500没有相应票据证明。400酌定。9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9000酌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11464.6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