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奉化市爱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严满国、黄佩红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957号原告奉化市爱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满国、黄佩红、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爱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满国、黄佩红、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多起案件正由本院执行,均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严满国、黄佩红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北门街19号房产、奉化市居敬路62幢401室房产,以及大成路236-4,-5号房产,均另行设定有抵押,难以有剩余价值。本案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开发的位于溪口镇“丰泽古都”小区楼盘的多宗土地使用权均设定抵押给银行,因未归还贷款均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分别由我院和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楼盘的多套房产本院另案于2016年8月30日以(2015)甬奉执民字第29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预查封。但上述楼盘变现难度大,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市爱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9月22日,被执行人严满国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奉化市爱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7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佩红、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3544元、执行费27760元,由被执行人严满国、黄佩红、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19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