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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XX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XX祥,李祥喜,李正秋,邢绕明,张志山,赵宝林,孙德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824号之一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南大街银河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1782296Q(1-1)。法定代表人:方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新,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江浦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7168-5。法定代表人:XX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祥,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李祥喜,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李正秋,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邢绕明,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志山,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赵宝林,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孙德祥,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XX祥、李祥喜、李正秋、邢绕明、张志山、赵宝林、孙德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82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张志山、孙德祥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张志山、孙德祥银行存款170万元。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