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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伟智与黄鸿波、黄金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智,黄鸿波,黄金锻,黄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445号原告:李伟智,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鸿波,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金锻,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昆杰,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李伟智与被告黄鸿波、黄金锻、黄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伟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伟智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伟智负担。审判员  吕曙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才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