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伍习文与彭益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习文,彭益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伍习文,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彭益贵,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伍习文与被执行人彭益贵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判决书的给付内容履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了部分执行款项,未能执结。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1322执恢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和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杨剑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弟元Z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