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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3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曾健富与萧祺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健富,萧祺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3582号原告曾健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赵子贤,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祺欣,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曾健富诉被告萧欣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二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子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萧祺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168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月29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68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为235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收据、农业银行转账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6800元的事实,并约定月利率为2%。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68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原告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168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借款,其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168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借款双方的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萧祺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健富偿还借款16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萧祺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樊二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