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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雄英与武汉鑫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雄英,武汉鑫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许雄英。被执行人武汉鑫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许雄英与被执行人武汉鑫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雄英于2016年4月18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武汉鑫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雄英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