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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庹健与庹兴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庹健,庹兴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庹健,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庹兴阳,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庹健与被执行人庹兴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庹健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庹兴阳银行存款23647元,被执行人庹兴阳对申请执行人庹健尚有部分债务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庹兴阳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庹健尚未受偿的标的款金额为11353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循奇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新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