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侯美真、张洪荣与张艳萍、郭志鹏、延吉市东亚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73号申请保全人:侯美真。申请保全人:张洪荣。被申请保全人:张艳萍。被申请保全人:郭志鹏。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东亚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人侯美真、张洪荣与被申请保全人张艳萍、郭志鹏、延吉市东亚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东亚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东亚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二、冻结保全担保人刘琳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与张伟共有)。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申请保全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将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