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118号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新工业集中区县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绍锡,公司董事长。被告: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码头镇广码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印树江,公司董事长。被告:何兵,男,生于1985年1月12日。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道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瞿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