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罗战胜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945号被执行人罗战胜,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新化县人,住新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罗战胜等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战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处罚金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战胜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战胜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