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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桂莲与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莲,王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731号原告王桂莲,女,44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东,男,34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王青松,男,35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王桂莲与被告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