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苗连生与被告付忠波、郑桂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连生,付忠波,郑桂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553号原告苗连生,男。被告付忠波,男。被告郑桂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连生与被告付忠波、郑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人民陪审员 姜九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