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徐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37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泽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李泽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以找工作为名入职深圳市仁合置业有限公司,并被安排入住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一街道桥宿舍B2栋603房的集体宿舍。次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趁室友或睡觉或外出之机,分别盗窃宿舍内被害人谢某、肖某、张某的戴尔M4110笔记本电脑、联想G585笔记本电脑、大麦2S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后携赃逃离现场,并在深圳市龙岗区将电脑转手变卖。经鉴定,上述三台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4963元。2016年8月3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A区4巷宏昌旅馆302房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并被缴获赃款人民币7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颖欣曾昭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