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XX志与张成春、张成波、张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志,张成春,张成波,张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2080号原告:XX志,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成春,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张成波,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张亚,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XX志与被告张成春、张成波、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XX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侯学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