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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兰花与徐国太、陈冬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兰花,徐国太,陈冬火,吴丽英,徐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6民初543号原告邓兰花,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大专文化,弋阳县邮电局退休职工,住弋阳县。被告徐国太,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个体户,住弋阳县。被告陈冬火,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户,住弋阳县。被告吴丽英,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个体户,住弋阳县。被告徐云飞,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个体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邓兰花与被告徐国太、陈冬火、吴丽英、徐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兰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国太、陈冬火、吴丽英、徐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兰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徐国太归还借款本金2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陈冬火、吴丽英、徐云飞对上述借款及其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5日,被告徐国太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邓兰花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金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金还清之日止;如到期不能归还,连带责任保证人还自愿另行承担从借款之日起按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三违约金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陈冬火、吴丽英、徐云飞均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徐国太通过被告吴丽英先后于2014年7月2日和9月25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和2万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至今未归还。被告徐国太、陈冬火、吴丽英、徐云飞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将原告提供的证据分别送达给了四被告,其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且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国太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其与被告陈冬火、吴丽英、徐云飞间保证条款,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实际支付了借款,该民间借贷关系及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国太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徐国太没有约定利息,且原告没能提供被告徐国太支付利息的凭证,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虽然,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出借人(原告)主张借款人(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并且将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调整至2015年4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与被告陈冬火、吴丽英、徐云飞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该三被告应对被告徐国太向原告的借款及其逾期利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徐国太归还借款和支付逾期利息及要求被告陈冬火、吴丽英、徐云飞应对被告徐国太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国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邓兰花的借款人民币2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陈冬火、吴丽英、徐云飞对前项被告徐国太所负债务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4元,由被告徐国太、陈冬火、吴丽英、徐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肖洪人民陪审员  徐长琴人民陪审员  童保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