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涂登海、张自英、涂登和、王延平、涂培佩、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东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968号(百诚大厦)商务办公楼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63317023(1-1)。法定代表人:徐永瑞,该公司董事长。被被执行人:涂登海,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定远路*号维也纳春天花园*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23011961********。被被执行人:张自英,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3011963********。被被执行人:涂登和,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黄泥岗镇街道居委会***号,身份证号码3423011965********。被执行人:王延平,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3011966********。被被执行人:涂培佩,女,1983年2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工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3411021983********。被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卫校巷气象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39366(2-3)。法定代表人:涂登海,该公司经理。被被执行人:安徽东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85、18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54870184E(1-1)。法定代表人:涂登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涂登海、张自英、涂登和、王延平、涂培佩、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东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涂登海、张自英、涂登和、王延平、涂培佩、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东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涂登海、张自英、涂登和、王延平、涂培佩、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东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涂登海、张自英、涂登和、王延平、涂培佩、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东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款30231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