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公安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发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2月开始,被告人王某在公安县狮子口镇横堤子村9组其家里,接受附近地下六合彩码民的投注,然后上报给上线,从中抽头渔利。其中田某参与买码投注共11172元、李某参与买码投注共96750元、朱某参与买码投注共8630元、刘兴冬参与买码投注共5861元、余某参与买码投注共3412元、李某1参与买码投注共10017元、李某2参与买码投注共6960元、罗某参与买码投注共11334元、覃某参与买码投注共390元、张某参与买码投注750元、裴某参与买码投注18元、李某3参与买码投注25元,涉案赌资共计155319元。2016年6月30日晚,王某在家中接受地下六合彩码民投注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笔记本、生肖卡、码报等物证;证据保全清单、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覃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接受地下六合彩码民的投注,然后上报给上线,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接受地下六合彩码民的投注,然后上报给上线,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 黎人民陪审员 熊 萍人民陪审员 雷秋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俊速 录 员 杜小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