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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奉节县白金汉宫娱乐KTV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奉节县白金汉宫娱乐KTV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初10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告:奉节县白金汉宫娱乐KTV,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环彬白帝天下项目一期1标段18号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00236605926920。经营者:彭文科,男,1977年0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奉节县白金汉宫娱乐KTV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