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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艳凤、天津久利亿达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凤,天津久利亿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凤,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天津久利亿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135室。法定代表人:田爱国。本院在执行王艳凤与天津久利亿达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代理审判员  高 瑞代理审判员  李承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