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创业园区支行与陈玉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创业园区支行,包头市鑫金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元盛集团包头市金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玉虎,聂三白,王大军,李正艳,马鲪,叶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创业园区支行,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创业园区C-8号天然气大厦1-2层。负责人刘永威,行长。被执行人包头市鑫金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工业园区南绕城47公里。法定代表人陈玉虎,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钢铁大街8号华茂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元盛集团包头市金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车管所以北210国道以东,。法定代表人贾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玉虎,行长,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聂三白,职业不详,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王大军,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李正艳,职业不详,现住包头市,王大军之妻。被执行人马鲪,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叶虹,职业不详,现住包头市,马鲪之妻。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创业园区支行申请执行包头市鑫金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元盛集团包头市金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玉虎、聂三白、王大军、李正艳、马鲪、叶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亚峰审 判 员 赵俊平代理审判员 赵军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