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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民终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文夫与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终9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文夫,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上诉人杨文夫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2民初1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称,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经多次协商于2015年5月20日形成的方案或协议是有效的。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杨文夫与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川民提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杨文夫不服多年信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杨文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旭东审判员  李光映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晓娟二日书记员万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