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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赫赤诉王中和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赤,王中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81民初1330号原告:赫赤,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中和,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赫赤诉被告王中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赫赤负担。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何奚奚人民陪审员  苏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