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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4357号原告: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办清华路西南侧胜立工业园J栋1至5层。法定代表人:李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公司职员。被告:中铁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志成道志成里41号。法定代表人:康仕恒。原告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巍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